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6283号之一
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灿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王龙、周萍萍、刘聚德、台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00元,减半收取计51,550元,由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书 记 员 余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