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620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民路48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夫。
(2023)沪0117民初6208号原告***与被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2023)沪0117民初6053号原告上海森松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该案与本案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并案审理,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沪0117民初60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