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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254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