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254号
原告:**,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滦州市。
原告**与被告***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