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19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水名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