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2民初869号
原告:闻建国,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
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治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闻建国与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昌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闻建国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闻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闻建国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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