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卢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