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24民初321号
原告:***,男,194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卢龙县永平大街。
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树礼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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