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09民初1210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川,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洋,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九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38726764D。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滨河**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
法定代表人:庄纪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波,中铁二十一局津保铁路第一标段项目物资部长。
原告**与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龙聚鑫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116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2057元(以7116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2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之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经与被告***、卢龙聚鑫公司协商,承接津保高铁一标段津保正线徐水段防水工程和玻璃钢管供应,该工程系被告中铁二十一局承建,由卢龙聚鑫公司进行施工劳务承包,***挂靠卢龙聚鑫公司对外分包。
达成一致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防水施工及玻璃钢管供应,2015年5月原告施工供货完毕。2015年底,津保铁路正式运营使用。2016年3月7日、2017年1月9日,原被告两次就工程款核对,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2666676元,已付1955000元,仍有711676元逾期未付。
被告***挂靠卢龙聚鑫公司将涉案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个人,被告中铁二十一局知情,因此三被告应就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工程系津保铁路及附属设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应当由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辛培
书记员李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