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卢龙县乾业建材经销处与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4民初87号
原告:卢龙县乾业建材经销处。
地址:卢龙县下寨乡经济小区卢昌公路南侧上东花园小区7#-1-001商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延龙,总经理。
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卢龙县卢龙镇永平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云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县乾业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龙县乾业建材经销处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龙县乾业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龙县乾业建材经销处撤回对被告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龙县乾业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长  蔡惠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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