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2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8日生,现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昌黎县正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3日生,现住昌黎县。
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38726764D。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卢龙县聚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赵向利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