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越民二初字第1451号
原告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兰巾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贵法,男,195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太子庙村2组阳山坞18号。
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马山海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海南南路6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8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签订一份建筑涂料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涂料。截止2006月1月24日,被告陆续付款合计2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81220.4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8122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779.6元,合计人民币90000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铃 铭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海 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