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市瑞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83民初674号
原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瑞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杰,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迁安市瑞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5元,由原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