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张旺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33民初1290号
原告石家庄张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旺公司)与被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被告与原告签订有两份协议,该两份协议上盖有“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城花园八九号楼项目部”的公章。被告不认可该公章为兴水公司公章,也不认可对北城花园第11-14号楼的出檐进行过施工。现兴水公司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向本院出具证明,确认“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城花园八九号楼项目部”公章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且赵县公安局已以4.8伪造公司公章案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原告石家庄张旺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当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张旺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审 判 长  刘建芬 人民陪审员  邢献敏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 记 员  常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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