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元氏县恒亮建材服务站与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3民初419号
原告元氏县恒亮建材服务站与被告河北兴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水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涉嫌私刻公章的犯罪嫌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元氏县恒亮建材服务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辉
书记员  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