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4494号
原告:北京又红又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5号院4号楼12层至13层1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阳路西侧3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又红又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北京又红又顺商贸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又红又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