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之二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4720736Y。
法定代表人:刘守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厂59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666551095B。
法定代表人:单晓东。
被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1053117021。
法定代表人:姚洪山。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文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