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203号
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法定代表人:刘守信。
诉讼代表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单晓东。
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5536.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5536.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