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4720736Y。
法定代表人:刘守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厂59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666551095B。
法定代表人:单晓东。
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