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
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唐华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4720736Y。
法定代表人:刘守信。
诉讼代表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厂59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666551095B。
法定代表人:单晓东。
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5536.7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5536.7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