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4720736Y。

法定代表人:刘守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黄国立。

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厂59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666551095B。

法定代表人:单晓东,经理。

被告: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厂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511053117021。

法定代表人:姚洪山。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5536.74元;2.请求判令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经济损失(以945536.7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并诉求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关于管材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符合约定的货物,但是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付款。截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仍拖欠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货款总计945536.74元。该款项,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不断索要,但是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拒绝付款。

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供货施工合同》中约定,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原告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购买PVC及PP-R管材、管件和地暧等材料用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湾村返迁安置用房项目。合同中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该案移送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鲁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交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有关山东瑞泰管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故,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秦皇岛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