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民初4946号
原告:建平县黑水镇大付砖厂,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黑水镇东升村。
经营者:付玉军,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刚,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船厂59幢楼。
法定代表人:单晓东,经理。
原告建平县黑水镇大付砖厂与被告***山船重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县黑水镇大付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黑水镇大付砖厂负担。
审判员 陈学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