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9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北京高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侠,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主线科技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4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主线科技公司。
2.申请号:42498898。
3.申请日期:2019年11月21日。
4.标志:“TRUNK”。
5.指定使用复审商品(第12类,类似群1201-1202;1204-1205;1209-1211):电动运载工具;自动驾驶汽车;陆地车辆引擎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MAGMATIC
LIMITED。
2.注册号:G1040946。
3.申请日期:2010年7月13日。
4.专用期限至:2030年4月8日。
5.标志:“TRUNKI”。
6.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类似群1201-1207;1209-1210):婴儿车;车辆;折叠式婴儿车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310169号《关于第42498898号“TRU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1月27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主线科技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主线科技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原审法院经查,截至一审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二尚属有效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主线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线科技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中止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引证商标二目前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该引证商标被撤销后,将不会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请求法院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诉讼中,主线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60687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40946号“TRUNKI”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二)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第160687号决定),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另查,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确已被撤销。
以上事实,有主线科技公司提交的第160687号决定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该事实导致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考虑上述事实的变化,重新对本案作出审查决定。由于本案事实变化发生在二审诉讼阶段,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主线科技公司负担。
综上,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主线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45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310169号《关于第42498898号“TRU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42498898号“TRUNK”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庆兵
审判员 孙柱永
审判员 刘岭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官助理 施青云
法官助理 张慧
书记员 赵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