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15791号之一
原告:上海势之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2幢8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6层65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势之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势之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势之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势之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