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15791号
原告:上海势之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2幢8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6层65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势之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主线科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