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辽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水利测绘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的(2019)大仲字第3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向申请人支付了所欠工程款283821元及仲裁费10275元,并缴纳了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大连仲裁委员会涉及(2019)大仲字第381号裁决书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