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环海水利测绘有限公司

大连水利测绘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执异34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大连水利测绘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执行大连水利测绘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大连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水利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水利测绘公司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