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1民初107号
原告:程士友,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张广才,男,成年,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
被告:泊头中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104国道东侧正港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33620033X0
法定代表人:宁后冬,经理。
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484528597法定代表人:魏守先,经理。
程士友与张广才、泊头市中奥燃气有限公司、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程士友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士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程士友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