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83民初5492号
原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滨河街道办事处滨河社区1号、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934541785。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民,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中,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484528597。
法定代表人:魏守先,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兴,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民、王敬中,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迁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3民初458号判决书所支付的赔偿款247062.34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5892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履行迁安市人民法院(2021)冀0283民初458号判决书而移除穿越纬十街污水管道的燃气管线费用15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8日就迁安市首钢矿业机械厂天然气工程高中压管线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建设单位,被告为施工单位,双方约定被告承担该工程中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施工工作。2020年10月,案外人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现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纬十街污水管道排水不畅,经排查系案件所涉工程中燃气管道穿越污水管道,导致污水无法顺利排出所致。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2021)冀0283民初458号判决,判决本案原告应当停止侵害并于2021年9月22日前移除穿越污水管道的燃气管线、赔偿案外人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项损失247062.34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5892元。根据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原告已给付被告排查费用,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只排查出燃气管、排水管,未排查出污水管。现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铺设的燃气管道侵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多次就违约赔偿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55000元。
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均是原告提供,被告只是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作为甲方(建设单位)、被告作为乙方(施工单位)于2012年12月18日就迁安市首钢矿业机械厂天然气工程高中压管线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为:3、工程概况。3.3工程内容: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施工(高压1.75公里、中压3.15公里)。4、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4.1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4.2承包范围:高中压管线及附属设施施工、甲供材料之外的物资采购(甲供材料设备见附件2)。8、双方权利义务。8.2甲方工作。8.2.2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在2012年12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8.2.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8.3乙方工作。8.3.4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8.3.10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9、施工技术资料的提供。9.1开工前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7套……。10、工程质量和验收。10.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2.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48小时内、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乙方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另,在被告提供给原告的交工技术文件中记载涉案工程的技术方案为定向钻穿越施工技术方案,而该定向钻穿越施工工艺流程包含检查地下隐蔽工程、钻导向孔。同时该交工技术文件中变更单编号为SGXLL-01、时间为2013年5月11日的施工变更联络单中记载:经十三新建燃气管道与纬十街已建燃气管道连头,经我方的现场勘查,经十路已建燃气管道为定向钻方式施工敷设,最深处5.2m。四周的车辆众多,交通复杂。我方建议连头作业放在场区内进行。此建议得到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认同。此作业由我方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监管工程质量。该交工技术文件中变更单编号为SGXLL-02、时间为2013年5月1日的施工变更联络单中记载:新建首钢矿业高压管线与5号井连头。5号井北侧2米处处有一条排水管,且排水管往外漏水;该地段土质松软,多为细沙,拌水后极易形成流沙给我方施工造成困难。我方克服困难,做好施工准备进行连头作业。此作业由我方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监管工程质量。以上两份施工变更联络单均有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赵新签字,同时有监理单位中油涿州华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北监理部、建设单位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2021)冀0283民初458号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2020年10月,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现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纬十街污水管道排水不畅,经排查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现场确认,系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铺设的燃气管道穿越污水管道,造成污水无法顺利排出。2020年10月17日,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纬十街污水管道应急排查维修疏通工程承包给迁安市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了《纬十街污水管道应急排查维修疏通工程承包协议》,该工程经河北纪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审核,河北纪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书》,该工程造价298958元。庭审过程中,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申请重新对《建设工程结算书》进行全面鉴定,经迁安法院技术辅助室委托,唐山永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结算书》中记载的项目进行造价鉴定,并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工程造价为247062.34元。遂判决:一、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于2021年9月22日前移除穿越纬十街污水管道的燃气管线;二、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赔偿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项损失247062.34元;同时判决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5892元。判决生效后,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履行了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工技术文件、(2021)冀0283民初458号判决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未排查出污水管道的原因是污水管道是PE管,定向穿越时没有感觉,不能被扫描出来,原被告在确定定位标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及施工中更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如咨询当地管理部门等可能避免破坏污水管事故的发生,故原被告对施工过程中对污水管道的破坏均有责任。被告负有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的义务;原告负有隐蔽工程验收的义务,验收合格后被告方可继续施工,故被告应承担污水管道破坏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因被告未排查出污水管道,导致施工过程中燃气管道在污水管道中间穿过,致使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纬十街污水管道排水不畅,从而导致原告赔偿河北迁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项损失247062.34元并负担诉讼费及鉴定费5892元,以上合计252954.34元。综上,被告应承担以上损失的60%即151772.60元(252954.34元×60%)。原告主张的移除纬十街污水管道的燃气管线费用150000元,系原告暂估费用且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损失151772.60元。
二、驳回原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被告廊坊中油龙祥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668元;由原告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雅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武亚男
书 记 员 霍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