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中油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2827号
原告:天津市某某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联盟大街西侧、建设路南侧领海嘉园8-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廊坊中油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建设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王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告天津市某某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中油某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某某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某某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计732.5元,由天津市某某燃气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