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木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838号 原告:苏州木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琪,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长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88号3幢S301、S303、S305、S306、S308、S309室。 法定代表人:丑春光。 被告: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18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苏州木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长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长城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苏州木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木东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