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唯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唯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烁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11024号
原告长沙唯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328号欧洲城7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烁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盼盼路799号山河智能第三产业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Q0232X。
法定代表人钟**,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唯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烁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10月13日向原告长沙唯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长沙唯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