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东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南关,组织机构代码:77916716-1。
法定代表人:吕奕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东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张营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洪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44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河北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奉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2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止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最多不超过14000元。被告河北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240元,由被告河北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本院作无财产申报。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及前往不动产、保险、公积金等登记机关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房产、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颁布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吴建洲
执行员  柴兴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