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02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南关。
法定代表人:吕奕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702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海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