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2执89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3月01日出生,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3年03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吕奕龙。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法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手续;
2、运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3、通过线下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冻结。
通过上述法律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我院已将上述查控结果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与之约谈,现本案自立案之日至今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王爱敏
审判员 王荣禄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习明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