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05执恢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曲阳县大南关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宣县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裴新宙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