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321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2019)晋0321执26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服,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2018)晋03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提出,被执行人***未主动与其进行工程结算,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9)晋0321执26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本院认为,(2018)晋03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己生效。异议人未提交工程结算的证据,故应当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西君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