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1民初6069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安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某某(安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