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4095号
原告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承德双桥区西大街**运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4692346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业寿王坟镇会信用代码91130804723382700U。
法定代表人:谷**,职务:总经理。
原告承德金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23.00元(已减半收入),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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