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4民初99号之一
申请人:***,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申请人: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
法定代表人:谷**,职务:*事长。
被申请人:***,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与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宾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拘留所工程中的50000.00元工程款给予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拘留所工程中的50000.00元应收工程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