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04民初2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营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詹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