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营子矿区众城水暖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营子矿区南街阳光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04MA09W6T00Q。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被执行人: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承德市营子矿区寿王坟镇老坑口会信用代码91130804723382700U。
法定代表人:谷**,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河北省承德市营子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子矿区众城水暖五金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承德市营子矿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营子矿区众城水暖五金建材商店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804民初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