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3民初3250号
原告: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7元,减半收取计3494元,由原告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