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保1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街道东兴路东时风集团总装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起发,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高开区英才路5号院内3号孵化楼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绪,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北路65号中央公园名邸1号楼1-2层商业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强,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鲁1526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莲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