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民初1146号
原告: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街道东兴路东时风集团总装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郭起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市辖区高开区英才路5号院内3号孵化楼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绪,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北路65号中央公园名邸1号楼1-2层商业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邯郸市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16元,减半收取计1265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时风起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