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4372号
原告: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南左良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峰,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高开区英才路5号院内3号孵化楼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