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财保296号
申请人: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花官营乡南左良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会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峰,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高开区英才路5号院内3号孵化楼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96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百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恒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96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