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28民初1989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光明路南翰林苑东区3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8686297R。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6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109794000W。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城富强北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00655091U。 被告:阜城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建新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1099919798。 被告:***,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衡水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程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城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448元,减半收取计29724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