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终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097940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家园项目,住,住所地:冀州市泰和家园/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全鹤,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和家园项目、***、*全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日,被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保全费38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上诉人衡水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