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处

某某、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47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劲松,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
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
一审被告:丁立勇,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一审被告丁立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7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投保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申请人三河市燕郊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处合理经济损失及鉴定费,而不应让车主承担鉴定费。两审明显偏袒二被申请人,故申请人特申请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在诉讼中产生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诉讼费用承担是否正确问题,不属于民事再审审查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谢炳忠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