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7605号
原告: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处,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1393346J。
法定代表人:高劲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
负责人:*洪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